●女兒也有繼承權?事先要求兒女放棄繼承權有效嗎?
所謂『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財產之權利,這個權利在『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開始』由繼承人依法取得。也就是說,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繼承人根本尚未取得繼承的權利,自然也就無法對繼承權進行任何的處分。
因此,無論是父母生前要求兒女預先簽訂拋棄繼承權文件、或兒女於父母過世前主動聲明拋棄繼承權,在法律上都是沒有拘束力的。
●如何決定哪些人有繼承權?
在了解什麼是繼承權之後,接下來就要知道哪些人在被繼承人過世時,依法將享有繼承權?
取得繼承權的方式有兩種,分別是『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
『遺囑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在遺囑合法有效的情況下,依據遺囑的意思決定誰有繼承權及各繼承人的繼承比例。在『遺囑繼承』的狀況中,繼承人可以是姪子、女婿、遠房親戚,甚至是同事、鄰居等人,惟須注意不能違反有關『特留分』的規定(詳情請見『燦爛的遺產!什麼是特留分?』文章)。但若被繼承人生前並未訂立遺囑,或遺囑未依法定方式訂立而無效,此時究竟應由何人為遺產的繼承人?就應參照民法的規定,判斷誰有繼承權及各繼承人的繼承比例,這就是所謂的『法定繼承』。
●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誰是繼承人?
被繼承人的『配偶』為遺產的『當然繼承人』,立於一個特別的地位,無論哪一順位的繼承人都必須與配偶共同繼承;若沒有第一順位到第四順位的繼承人存在時,亦可由配偶一個人單獨全部繼承遺產。
除了配偶為當然的繼承人以外,繼承的順位依照以下的方式決定: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若無子女則依序為(外)孫子女、曾(外)孫子女
第二順位—父母:包括依法完成收養、認領手續之養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
#若有前順位之繼承人存在,後順位繼承人就無繼承權。只有當前順位繼承人不存在,或前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後順位繼承人才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