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ag=14
遭逢親人往生,無論是自然壽終亦或驟然離世,家屬面對痛失親人的傷痛,可能會有驚慌失措、無所適從的情形。於此期間,不僅要辦理喪葬儀式,還有諸多行政流程有待家屬費心處理。以下為大家整理有關親人往生後,所應處理的行政事務: 一、死亡(除戶)登記 ●應於30日內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應準備文件: 1.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 2.亡者之戶口名簿、身分證(若有遺失,告知承辦人員仍可辦理) 3.亡者有配偶者,配偶之身分證及配偶之半身彩色相片1張 4.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建議可同時申請多份除戶戶籍謄本及原始全戶戶籍謄本備用。 二、健保退保 ●2018年8月13日起,在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時,可同時辦理亡者健保退保通報服務,健康保險署收到通報後,將以死亡日為退保日期。 ●亡者退保後,依附其投保的眷屬,其健保也會隨同轉出,應儘速另外辦理健保加保作業。 三、申請印鑑證明 ●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全部繼承人應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有以下情形免申請印鑑證明: 1.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 2.分割協議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或地政士簽證 ●一般繼承(非協議分割繼承)者免附。 四、查調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就近至各國稅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調亡者之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應準備文件: 1.申請人(繼承人)身分證 2.亡者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資料 3.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等) 4.如非配偶或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時,應另檢附加蓋申請人印章之繼承系統表 五、申報遺產稅 ●應於6個月內向亡者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應準備文件: 1.遺產稅申報書 2.亡者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資料 3.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戶口名簿、身分證) 4.遺產之相關證明文件 ●不論是否需繳納遺產稅都應該申報。 ●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5千元以上,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照應納稅額處罰2倍以下的罰款。 六、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可跨縣市至全國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加蓋地方稅稽徵機關承辦人員查欠章。 七、不動產產權移轉登記 ●應準備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繼承系統表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5.亡者除戶戶籍資料及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 6.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7.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8.欲辦理分割繼承者,請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及副本(需完納印花稅) 9.有拋棄繼承者,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本及影本 ●六個月內不為繼承登記,最高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二十倍之罰款。逾期未辦理繼承,列冊管理15年期滿,移送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如上所述,這些後續行程事務不但繁瑣,還有時間壓力,最簡便的方法,是找可信賴的專業人員代為處理,並請記得一定要在時間內完成相關手續,以避免被裁處高額罰款之風險。 此外,若遇有遺產之產權複雜、對遺產存有疑義、遺產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商等情形,建議還是找專業的律師、代書人員處理,才能保障您的權益。 歡迎攜帶相關資料,預約至所洽談,以維權益。
●女兒也有繼承權?事先要求兒女放棄繼承權有效嗎? 所謂『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財產之權利,這個權利在『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開始』由繼承人依法取得。也就是說,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繼承人根本尚未取得繼承的權利,自然也就無法對繼承權進行任何的處分。 因此,無論是父母生前要求兒女預先簽訂拋棄繼承權文件、或兒女於父母過世前主動聲明拋棄繼承權,在法律上都是沒有拘束力的。 ●如何決定哪些人有繼承權? 在了解什麼是繼承權之後,接下來就要知道哪些人在被繼承人過世時,依法將享有繼承權? 取得繼承權的方式有兩種,分別是『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 『遺囑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在遺囑合法有效的情況下,依據遺囑的意思決定誰有繼承權及各繼承人的繼承比例。在『遺囑繼承』的狀況中,繼承人可以是姪子、女婿、遠房親戚,甚至是同事、鄰居等人,惟須注意不能違反有關『特留分』的規定(詳情請見『燦爛的遺產!什麼是特留分?』文章)。但若被繼承人生前並未訂立遺囑,或遺囑未依法定方式訂立而無效,此時究竟應由何人為遺產的繼承人?就應參照民法的規定,判斷誰有繼承權及各繼承人的繼承比例,這就是所謂的『法定繼承』。 ●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誰是繼承人? 被繼承人的『配偶』為遺產的『當然繼承人』,立於一個特別的地位,無論哪一順位的繼承人都必須與配偶共同繼承;若沒有第一順位到第四順位的繼承人存在時,亦可由配偶一個人單獨全部繼承遺產。 除了配偶為當然的繼承人以外,繼承的順位依照以下的方式決定: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若無子女則依序為(外)孫子女、曾(外)孫子女 第二順位—父母:包括依法完成收養、認領手續之養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 #若有前順位之繼承人存在,後順位繼承人就無繼承權。只有當前順位繼承人不存在,或前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後順位繼承人才有繼承權。